第四十五条

有效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行道上不得进行拦车、兜售商品、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三)不得进入封闭的汽车专用道路;

(四)在城市道路上带犬行走,应当用绳索牵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