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车行道上不得进行拦车、兜售商品、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索要财物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二)牵、赶、骑牲畜应当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道路右边通行,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三)不得进入封闭的汽车专用道路;(四)在城市道路上带犬行走,应当用绳索牵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