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本单位机动车使用、保养、维护和安全检查等制度;(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雇用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应当进行驾驶资格审查,并对其驾驶证和身份证进行登记;(四)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