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条有效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单位、个人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对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规范、完整。交通、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