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