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青海湖流域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先评价后建设。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