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划定青海湖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监督区和治理区,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综合治理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