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海湖流域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的保护和建设,禁止采伐、砍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