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的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筹集资金,用于可可西里自然遗产地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