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四)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受托代管的房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