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五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支持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