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综合执法部门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交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