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物品。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