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参与工艺美术产品开发、制作和参加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各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艺美术技艺保密管理办法,对保密范围、保密协议的内容、监督管理等进行界定和规范,指导制作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