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