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住房建设部门、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