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