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