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完好和连续。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