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完好和连续。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