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举报非法宗教组织、非法传教人员、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其他涉及宗教的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