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市、区、镇(街)、村(社区)宗教工作网络,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完善镇(街)、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