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或者转移登记申请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相关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