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