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财务监督小组一般由本场所有关负责人、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等组成。财务管理小组与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