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未在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