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二)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三)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具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