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涂改、转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