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