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存在重大数据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和安全保障体系,及时更新、维护市级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和接口服务,保障政务数据接口授权码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技术要求,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