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三章 数字经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建设智慧园区,构建园区智慧管理运行、经济分析调度新模式,加快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智慧经济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