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城市。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