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二)截留、挪用、侵占停车场扶持资金或者车辆停放服务费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