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通行、停车供需变化等情况,每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实施调整前,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听取施划泊位周边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居民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