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市政环卫和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除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和河道范围之外的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裸地停车场使用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物料贮存、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余泥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违反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作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城市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扬尘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