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传承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保护传承经费的;

(三)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