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二十四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文明行为:(一)扶贫济困、救孤赈灾、助残优抚、助学恤病、义演义诊、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二)文化教育、生态环保、体育赛事、社区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三)参加抢险救灾救人,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五)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