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抑尘、除尘、防尘技术的研发应用。倡导和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有效节约资源并提高废弃物利用率。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