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二)对建(构)筑物、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