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