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要求及措施第十一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