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