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