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