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