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要求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附 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