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发布本省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具体协作机制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畜间疫情;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与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互通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