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补偿第三十五条有效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