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征收评估第二十条有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经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