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