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