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