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